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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法学博士论文 人已围观   作者:   来源:

简介...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我们所寻求的是在过度自由和过度僵化之间的中间地带,通过制度建设、立法完善等一系列措施去抑恶扬善,不断规制民事裁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以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正如蒋昌建在总结陈词中所说到的:“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但我要用它去寻找光明。”相信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会越来越合理、规范,也相信我们的司法体制通过改革会越来越公平、公正,光明就在前方,我们要砥砺前行。

一、民事裁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裁量(discretion),在汉语中的意思是指剪裁并度量,即甄别、衡量。所谓自由裁量是指行为主体拥有一定的自由来进行判断,安排取舍,并最终做出决断的意思。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和探讨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问题,也是中外法律学者趋之若鹜,争议不断的一个重要课题。各国在法律传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设置了风格迥异的内涵和外延,但所有的国家无论是以制定法为主还是以判例法为主,都不得不直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而法官唯有在“固定的严格规则与鲜活的社会现实之间游刃有余,才能实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社会的实际需要。”①虽然迄今为止世界各国的法学专家们仍没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外延形成统一的定论,但是对其含义确已经是相对明确了。
1. 国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概念的界定

根据最具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词典》的相关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一种权力,并且这种决定的做出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的、公正的、正确的,而且必须是合理的。”②依《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自由裁量权也称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定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③根据《美国法律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是指官员所拥有的基于自己的判断而行事的权力。自由裁量权给予官员某些决策方面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并非漫无边际。实际上自由裁量权通常要受到某些规则和原则的制约,而不能被独断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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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1. 什么是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的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没有可以遵循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根据情势所需,基于一定的标准,对包括证据采纳、事实认定、规则适用等一系列相关事项进行权衡、裁量后,合理判断做出自由选择的权力。“所谓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审判中法官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对个案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利。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发生和存在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追求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理性选择。”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际上贯穿于整个司法运行体系之中,涵盖了民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刑法上的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后两者而言,民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和公众日常生活的联系最为密切,与公众接触的也更为广泛。民法为了体现对公众意思自治的尊重,始终坚持着“法未明确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因此民事主体的行为方式、行为表现往往复杂多变,难以预见。在立法者难以对广大民事主体形式多样,变化多端的行为及后果全部囊括其中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又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作出判决。所以为了避免法治社会中出现这样的司法“中空地带”,民法中的一些规定为法官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金钥匙”,当法官不能直接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找到某一案件的适用依据时,可以根据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生活习惯等等做出合理的价值评判,并据此得出裁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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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现状

(一)司法改革对民事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积极影响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行状况逐步趋向良好,呈现出以下几个较好的发展势头:
1. 法官队伍素质提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其中针对法官的员额制改革就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力资源的一次合理配置,通过改革大批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格不符、工作效率低下的法官都被淘汰出局,让更多优秀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这无疑是对法官队伍的一次“瘦身”,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良好的法官心证是运用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魏某抚养权争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越来越多的民事法官已经具备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能力、素质和信心,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也更为科学,更为合理,作出的判决也更为准确,能够有效的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司法的权威。
2. 各项立法更为周延
到 2010 年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巨大成就。”①我国民事立法从过去更多的关注程序正义,转变为更多的考量民事法律主体的真实感受,自觉的把人民群众摆到了最高的位置,通过立法让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和安全感。拿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为例,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不高,常会发生逾期提交证据的情况,原《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过于僵化,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定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实体的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成为司法公正的“绊脚石”。2012 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逾期提供的各项证据。法官如果认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的,可以予以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这样的规定更具周延性,法官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惩罚的同时,确保其合法的权益不会因程序的羁绊而无从实现。当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破解难题的“金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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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事裁判中自由裁量权运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民事裁判自由裁量权合理运行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民事自由裁量权长久运行以来产生的一些疑难杂症,司法改革显然还没有做到“药到病除”。一些根深蒂固的难题仍未破解,而且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又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1. 法官队伍人员结构仍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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