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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法学博士论文 人已围观 作者: 来源:
简介...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价值取向
(一)程序正义的实现理念
权力的恰当运行需要约束,否则极易造成权力滥用,危害社会正常运转秩序。正义的标准在于“体现人的尊严和自由,自我决策对待意义上的平等、符合事实性、相当性和公平。”①以权力制衡权力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由此衍生出程序正义理念。检察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从理论到实践的产物,其主要的社会功能即在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因此,检察制度本身就更应重视程序正义,守护程序正义,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第一顺位的因素加以考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贯穿了诉讼活动全过程,因此更应把程序正义的实现放在首位。必须转变传统办案思路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注重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看的见的正义”。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体现在:逐渐摒弃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模式,探索“程序优先”的司法秩序。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充分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违背程序正义换来的实体结果不具有正义性,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更应将程序正义置于首位,在办案中贯穿始终,充分尊重程序的工具价值,使其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实现对民众权利的保护。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更多的是为了规范侦查人员取证的行为,纠正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保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检察机关应慎察之、践行之,更好地坚守和维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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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客观要求理性,公正要求不偏不倚”,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诉讼活动,还原案件事实,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都应符合客观与公正的要求,在证据收集工作上,不仅要收集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证据的审查运用方面,客观公正义务要求只有对收集到的全部证据进行系统全面地审查后,检察官才能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知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作出是否予以追诉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刑事诉讼中的一系列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逮捕权和公诉权,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实现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功能,但同时也应注重强调人权保障理念,不可为了追求打击犯罪效果而侵犯人权,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诉讼监督与指控犯罪的关系。诉讼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是检察工作的主旨及追求,检察机关应在完成诉讼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指控犯罪;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是应有之义,但监督他人者必自清,应当注重强化外部监督对自身的约束力,促进执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检察官应从所肩负的客观公正义务角度出发,消除以本机关、本部门甚至检察官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观念,快速适应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角色转换,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的审查者与被审查者的角色变化,在刑事诉讼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依法承担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客观公正地完成排除非法证据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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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角色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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