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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法学博士论文 人已围观 作者: 来源:
简介...
一、人权保护与紧急状态概述
(一)人权保护的基本理论与特点
1. 人权的概念及内容
人权的概念是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的,我国古代并无人权的观念,但却有与人权保护相近的传统思想,如儒家的中心思想“仁”,具体表现在“以人为本”、“唯人为贵”等思想,再如墨家的“兼爱”、“非攻”等思想,都是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体现了要爱人、尊重人、人人平等和反对战争等一系列人权保护的观念。
人权这一概念真正的起源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当时是为了否定神权、君权等阶级特权而出现的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权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变化,人权的内容也在逐渐的充实完善。如《牛津法律大辞典》把人权看作个人理性、自由意志的产物,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神授的或者法律授予的。①这一概念充分表现了人权的固有属性,体现了人权是一个人因其自然属性生而获得的,否定了人权神授和法律授予的特质。英国人权学者米尔恩从低限人权理论出发,给人权的概念定为“倘若着意于人的”一词,这种概念下的人权就是指,那些无论是否被承认都存在在一切时间和地点的权利。这种对人权概念的描述的侧重点在于,不管人们种族、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的不同,只要其主体是适格的人,都应当天然的享有的权利。而根据联合国的界定,人权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权利的集合。人权也可以视为人在自然属性和个体社会本质属性影响下所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人,即便是在特定的国家内,也是指生活在该国境内的所有人,而非仅仅指公民。代入国际关系领域,人权主体则以国家为主,民族或国家集团有时也能成为人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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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状态的内涵及内在价值
1. 紧急状态的概念
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在特定的时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威胁到整个国家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非常态的社会状态。①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在理论界有不同的定义,仅引用一种说法不足以详尽细致的理解紧急状态的概念,广义的紧急状态包括突发事件、战争、戒严等等情况,我国相关法律对突发事件、戒严的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全面的理解紧急状态的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对突发事件的概念做出了详细说明,即突然发生的,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而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戒严法》第二条则明确指出,当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或安全受到暴乱、严重骚乱等威胁,必须采用非常措施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国家有权发布戒严令。通过上述概念和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不管对紧急状态的定义如何,紧急状态都逃不开法律规定、紧急危机、国家介入、紧急处置和特殊措施手段等字眼。
2. 我国对紧急状态的相关规定
当前,国内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1)《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4 年《宪法》首次引入了戒严制度,并明确指出戒严的决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75 年《宪法》取消了戒严制度,但从司法实践而言,戒严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正因如此,在 1982 年修订的《宪法》中再次恢复了戒严制度。而紧急状态制度的有关内容是在 2004 年《宪法》修订中才加以明文规定的,目前我国《宪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主要是: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而国家主席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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