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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学问题研究
2021-08-27 07:04法学博士论文 人已围观 作者:秩名 来源:网络整理
简介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引 言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的确,读史使人明智。记录历史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史料,有文学作品,有文物。但凡用文字表述,无不掺杂表述者个人观点,今人想要了解旧时,往往需要努力做到去伪存真,方能一探究竟。但不可移动文物不同,它更像是历史的定格,凝结着人类的智慧与才能,是今人读史的最好“书籍”。各式各样的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一个地区的记忆载体,记录着一地由古至今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制度、生产与生活等诸多信息,成为人们了解旧时旧事的窗口。不可移动文物是一项宝贵的财富,不管是国际社会还是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都在加大加强对其的保护力度。自我国确立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以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受到与其级别相对应的保护,而基数巨大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却并未受到应有的保护。据统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发 4.4 万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消失。1这些消失的文物大多数就是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诚如郑振铎先生所讲:文物一旦被毁灭,便如人死不可复生一样,永远不会再有原物出现;它们的失去,绝对不能以金钱来估值。2本文拟通过实证分析、田野调查、对比研究等方法,以山西省的数据为蓝本,透析山西省当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缺位的原因,探索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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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法律保护的现状考察
(一)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含义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附于土地或者其它不可移动的物件之上的文物。在我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三大类3。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均是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上位概念。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又称作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田野文物,田野文物是学者为方便研究而从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的地域不同所进行的划分。李才华学者认为,田野文物多指分布于民间和荒僻地区的各种文物形式4。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则是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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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省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现状
1、山西省现有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2011 年年末,山西省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全省共有不可移动文物 53875处,其中,全国重点、省重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 6094 处,尚未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47781 处。其比例分布如图所示:由上图可以看出,四级文保单位的总量在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占比仅为 11.3%。除此之外,其余 88.7%均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而多数情况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在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予以进一步肯定之后转变而来,因此,某种意义上来讲,保护今日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可能就是在保护明日的文物保护单位。如何有针对性的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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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西省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依据存在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踏上经济高速增长的列车,各行各业都取得长足发展,旅游业亦是如此,近十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享受物质生活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世界的富裕,旅游业取得蓬勃发展。发展旅游业,首先需要当地有吸引人的旅游景点,众多的被确认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始承担这一角色,通常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越高,越是能吸引游客。不可移动文物开始被政府、旅游公司修缮、开发,开发本是好事,但破坏往往接踵而来。立法部门开始意识到破坏的存在,随即从旅游开发、文物保护等方面开展立法活动进行保护。文物立法的重心便放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对于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虽然有一些规定,但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或是为了保证立法结构的完整,又或是某些规定统一用“不可移动文物”一词时,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包含在内。比如,《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19就是以不可移动文物为对象的法律规则,为建设工程施工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冲突时指明道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就存在偏差,个别单位就认为,该规定仅适用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山西省的立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比如,上文提到的《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文物建筑的范围虽然包含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但是所有的法律规则均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并不适用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笔者认为,该问题的存在,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取舍,在早期保护能力、经验有限的情况下,先对重要的、价值更高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有其合理性。但是,一系列的发展过后,仍然保持旧有的非重点模式,已经明显不适于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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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西省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对策............12
(一)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12
(二)设定非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政府优先购买权....12
(三)规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公布-保护制度...........13
(四)设定公益诉讼......14
(五)明确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4
(六)完善社会资金投入保护文物制度.......15
(七)借互联网+实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15
(八)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作用.......16
(九)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16
三、山西省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对策
我们提倡法律的现代化,尽管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不是完美无缺的,尽管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有偏差和困难。但是,法律却能够增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底线,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为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树立权威。针对当前我省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
当我们主张通过立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时,不能忽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法律层面,基于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空间效力的差别,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角度讲,基于合理适量原则的考量。在不同地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状况是有差别的,因此并不提倡事无巨细的中央立法,这很容易抹杀地方文物的保护利用特色。法国对不可移动文化财产22的保护特色之一,就在于国家立法只负责提供框架,地方立法则在结合地区特色的前提下对中央立法予以补充完善。《历史建筑保护法》作为国家一级立法,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使用等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则依据这些原则性规定并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制定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城市规划,更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地保护地方不可移动文物。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这就需要中央立法在规定实体操作内容时,有针对性地处理原则性规定和具体规范,给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的创新空间,防止立法的一刀切;地方立法也应该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充分了解地方特色,制定出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文件。我们只有不断地发掘山西人民在保护文化遗迹的工作中所广泛遵循的规则,更多地了解山西的地域文化,方能制定符合山西省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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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诚如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朱晓东所讲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国文物资源“金字塔”的底座,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但是从当前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看,或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或由于缺乏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深刻认同,又或是因为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缺乏协调关系,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在本篇文章中,笔者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策既涉及到立法协调层面,即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又涉及对具体制度的设定完善问题,同时还指出,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搭乘“互联网+”之船,实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等的建议。希望通过此篇文章的撰写,一来为实务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在提升我国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水平方面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二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的注意。通过此次毕业论文的撰写,笔者越发对当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状况堪忧,迫切希望能够唤起社会各界对其的重视。未来笔者也会继续关注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治进程,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水平,积极投身到文物保护事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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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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