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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研究对象特殊性何在?研究价值?

2025-11-25 12:17指导案例 人已围观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简介最近有一些选题的同学面临了特殊性的问题,也就是一般性的问题已经解决,针对特定研究对象的研究是否有必要的问题。例如敏感个人信息和人脸信息的权益保护问题,前者的规范基...

 

最近有一些选题的同学面临了“特殊性”的问题,也就是一般性的问题已经解决,针对特定研究对象的研究是否有必要的问题。例如“敏感个人信息”和“人脸信息”的权益保护问题,前者的规范基础已经实现了后者的权益保护,那么选题中后者的特殊性是什么?如果没有特殊性,那么就没有研究的必要了。
一、理清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如果你认为你的研究对象有显著差异的特殊性,那么就必须明确给出这种差异性,这样选题才能立得住。特殊性的体现一是考虑是否涉及技术问题;二是考虑是否涉及主体自身的特殊性问题,如老年人等。
【具体操作举例】
以“人脸识别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为例,虽然前者属于后者,但可以从以下角度寻找其特殊性:
1.技术特性:人脸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不可更改性、非接触式收集性,决定了其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2.使用场景: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商业应用中的广泛性,使其收集和使用常常带有强制性或非显性。
3.损害后果:人脸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永久性的身份盗用,相较于一般敏感个人信息(如兴趣爱好)的损害更为严重和不可逆。
【反面例子】
例如研究对象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只是泛泛地讨论流转的必要性,而无法清晰说明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其与一般土地使用权流转在规制逻辑和制度需求上的本质差异,就无法体现出研究价值。
 
二、由特殊性转为具体的研究价值
1.从特殊性分析是否存在规范漏洞:论证现有规范无法有效涵盖A对象的特殊性,从而存在权益保护漏洞。例如,可以论证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原则(如单独同意)在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场景强制性问题时存在不足。
2.从特殊性考察是否存在规范冲突:将A对象简单套用B对象的规则,是否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价值失衡。例如,若将人脸信息等同于一般敏感信息,可能无法体现对生物特征这种高度人格权益的特别尊重。
3.从特殊性延伸出新对策:基于漏洞或冲突,顺理成章地提出,有必要对A对象进行区别化规制,从而引出研究旨在构建的差异化保护方案。
三、在论文提纲体现出来
开题和外审中,一般都是先看目录,如果你的框架上就无法体现出特殊性,那么必然减分。必须在提纲中清晰地展现出这种特殊性。具体的体现特殊性的点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1.在文献综述中体现出既有研究大多基于B对象的规制逻辑,并点明这些研究在应对A对象的特殊性时存在不足。
2.专章或专节阐述特殊性,最好在标题上直接体现出你要进行特殊性的介绍,例如“人脸识别信息的特殊性与规制难题
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你给出的对策建议,一定要体现出与一般对象上的差异性,这个也是外审比较看重的地方。如果你研究半天,对策跟其他的研究没啥区别,那明确特殊性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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